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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瓶裝燃氣管理現狀
農村瓶裝燃氣市場安全堪憂
當前,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朋友的三餐能源也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農作物秸稈,向煤球、蜂窩煤再向現在的燃氣轉變,然而使用新能源的安全常識普及卻沒有跟上,在農村因使用新能源而帶來的安全隱患與事故也隨之劇增。
瓶裝燃氣爆炸事故頻發
2012年7月24日,紹興柯橋雙梅小區一居民家車棚內煤氣泄漏后發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傷,其中年紀最小的是一名17個月大的小女孩,最大的是一名79歲老太太,其左臉被燒傷
2015年8月2日,紹興濱海工業區(馬鞍鎮)鏡海嘉苑一出租房里,一王姓婦女的女兒到廚房準備晚餐時因為液化氣泄漏導致四肢、面頸部嚴重燒傷。
2017年7月15日,在義烏實習的東北財經大學美女碩士在出租房里燒飯時瓶裝液化氣泄漏爆炸,造成全身70%燒傷。
2017年7月21日,杭州西湖區三墩鎮古墩路一商鋪發生瓶裝液化氣爆燃導致2死55人傷的重大事故……
農村瓶裝燃氣問題產生的原因
原
因
1
監管力度不夠
2.政府:
對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不足;
3.經營者:
布局不科學、硬件設施不達標;
對從業者缺少安全操作培訓;
利益驅動;
4.用戶:
缺乏安全意識;
缺少燃氣使用常識;
5.其他:
商販受利益驅動,從事無證經營。
案例分析
2017年7月31日上午9時,我局丁橋中隊執法隊員對海寧市丁橋鎮某地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海寧市某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某網點于2017年7月31日,在本市一住宅樓內存放了9瓶已充裝氣瓶,氣瓶內充裝的為液化石油氣,其中,7瓶為15KG規格、2瓶為12KG規格。當事人未能提供市燃氣主管部門核準該場地可存放已充裝氣瓶的文件。
2017年7月31日,丁橋中隊執法隊員依法對當事人在某住宅樓存放的9瓶已充裝氣瓶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并責令當事人停止該違法行為。2017年8月6日,丁橋中隊執法隊員再次對煤氣存放住宅樓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存放已充裝燃氣瓶的行為,并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相關物品依法予以解除。
2017年8月9日,經有關部門認定,海寧市某住宅樓存放已充裝液化氣瓶的場所未經核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屬在未經核準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
《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
(二)不得向燃氣用戶提供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三)不得為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不得在未經核準的場地存放已充裝氣瓶;
(五)燃氣充裝量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
(六)瓶裝燃氣殘液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先抽出殘液后再充裝燃氣;
(七)氣瓶充裝后,應當標明充裝單位;
(八)瓶裝燃氣的運輸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被處罰人海寧市某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某網點作出處人民幣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燃氣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第三十四條規定,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何加強農村瓶裝燃氣管理
一是應該成立由政府牽頭,聯合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消防、市監等部門的聯合執法組,分月聯合執法,對農村瓶裝燃氣市場進行全面整治,不符合經營條件的,限期停業整改或予以取締;
二是針對農村瓶裝燃氣市場監管難度較大,涉及液化氣的質量、價格、服務、管理權限等,明確分屬市監、安監、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職責,強化部門管理責任,防止監管的缺位;
三是各相關部門還應加強對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技術培訓,使其掌握防火、滅火、報警、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常識及有關的燃氣法律法規,持證上崗;
四是加大在農村集鎮集聚區布置規范的供應點個數,提供高安全服務,解決農村市場有需求;
五是在農村全面普及瓶裝燃氣使用安全防范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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